我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对合同进行了备案。在工程施工中,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了合同价款,后发包人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标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请问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答:如果变更后的合同没有进行备案的话,在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时只能以之前进行过备案的合同为依据。如果变更后的合同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了备案的话,在工程款结算时应当以变更后的合同为计算依据。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